全站搜索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雄安新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雄安新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雄安新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

分类:政策法规 通知公告 335

雄安改发〔2024〕10号

雄县、容城、安新县财政局、住建局,新区各有关部门,雄安集团,各项目建设单位:为推动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新区改革发展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雄安新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雄安新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雄安新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

1  

1.0.1 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雄安新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工作实施方案》(雄安绿建发〔2022〕3号)相关要求,规范雄安新区建设项目使用绿色、低碳、环保的建材,保障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推进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雄安新区内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项目(以下简称“实施项目”)的绿色建材与建设项目全流程相关活动,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检测、验收、信息采集等全阶段的各方职责及工作要求。

1.0.3 实施项目绿色建材应用全流程管理应遵循统筹推进、责任明确、重点突出的原则,各项目建设单位(或采购人,下同)积极落实绿色采购与碳排放政策,新区财政、投资审批、建设、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对实施项目履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与碳排放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1.0.4实施项目要依托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雄安新区绿色建材采信应用与数据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登记新区建材从出厂到进场使用全流程的活动,确保项目使用的绿色建材可采信、可计算、可验证、可考核。

1.0.5 实施项目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雄安新区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实施项目包含雄安新区所辖范围内的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具体实施项目需经投资审批、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遴选确定。鼓励市场投资工程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参照此指南实施。

2.0.2 实施项目的结构类型、建造方式、低碳措施、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等,应满足《雄安新区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新区需求标准》”)有关要求。

2.0.3 续建实施项目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建设单位可研究提出项目整改方案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明确绿色建筑星级等级、低碳措施、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和装配率要求,各续建实施项目按调整后要求进行施工、材料采购和竣工验收。

2.0.4 建设单位可按照附录1提交相关项目资料清单,通过平台报送新区财政、投资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可行性研究

3.0.1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区需求标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除按一般项目编制可研报告外,还应专设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等篇章,由投资审批部门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核。

3.0.2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照《新区需求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201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8427-2021) 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编写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专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并由建设单位将相关数据组织提报至平台:

1 项目概况(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类别、参与单位、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数据内容,详见附录2、附录3)、编制依据,相关规划与建设条件;

2 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材初步选材及应用要求、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目标;

3 项目碳排放量及应用绿色建材减碳量目标;

4项目装配式建造及全装修要求,需明确装配率和主要措施等;

5 需求标准规定范围内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及绿色建材种类。

3.0.3 实施项目的投资估算编制,需充分考虑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相关增量成本,包括:

1 绿色建筑的高星级增量成本;

2 绿色建材高性能要求(绿色要求和品质属性要求)的增量成本,具备条件的可经询价或参照材料设备目录价格和税费标准编制;

3 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检测、第三方(预)评价、巡检与验收、相关培训等环节的费用。

3.0.4投资审批部门根据相应流程对可研报告进行评审时,宜邀请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行业相关专家,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专篇进行评审,并在评审结论中予以体现。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应将相关内容纳入绩效目标及指标体系中。

4  

4.1 一般规定

4.1.1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均应落实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要求,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专篇,通过平台提报相关设计数据。设计数据应由设计单位填报,经建设单位确认,并在相应阶段报至改革发展、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平台备案的内容,应包含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绿色建材应用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项目碳估算等相关信息,详见附录4至附录7。

4.1.2 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根据设计数据通过平台编辑拟采购清单,清单应包含材料通用名、规格型号、是否政府集采、拟采购量等,详见附录8。

4.2 方案设计

4.2.1 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等级要求,对照《新区需求标准》进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策划,除一般项目方案设计要求外,还应包括绿色建筑星级、装配率、绿色建材品类和应用比例要求,并将方案阶段设计数据提报平台。

4.2.2 《政府采购绿色建材集中采购目录》 (另行发布)中的绿色建材应作为设计必备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在方案审查时征求投资审批、财政主管部门意见。

4.3 初步设计及概算

4.3.1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中应包含“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专篇”,明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主要设计内容和参数和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并提报平台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数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可通过平台数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绿色建材使用是否合理、可靠、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是否达标、装配率是否达标等。

4.3.2 投资概算应包含绿色建筑的高星级增量成本、绿色建材高性能要求(绿色要求和品质属性要求)的增量成本,并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按需列支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检测、第三方(预) 评价、巡检与验收、相关培训等环节的费用。具备条件的可经询价或参照材料设备目录价格和税费标准编制。

4.4 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4.4.1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中应包含“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 计专篇”,对照《新区需求标准》明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主要设计 目录、内容、参数、具体构造和措施,在平台提报施工图设计阶段设 计数据,编制《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书》, (平台上填报的绿色建 材比例应包含建筑材料应用量、绿色建材应用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等,详见附录5,装配率应包是否采用装配式构件、应用比例、子项 得分等,详见附录7),并对前一阶段获取政府部门批复中的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

4.4.2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图审机构应根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 计专篇”中明确的绿色建材应用要求进行复核,并出具《绿色建材施 工图专项审查意见书》,未落实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合格书。进行绿色建材专项审查的人员应熟悉绿色建材设计使用及性 能要求。

4.4.3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在平台提报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数据,提报建设部门。

4.4.4采购人在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可通过平台汇集编制绿色建材采购清单计划并报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4.5施工图预算重点审查绿色建材工程量清单描述是否与图纸一致,提取的建材目录、数量(含损耗系数)、单位是否准确,建议单价是否合理,同时做好材料供货计划。

5 政府采购

5.1 一般规定

5.1.1实施项目绿色建材采购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绿色建材集中采购目录》和项目汇集编制绿色建材采购清单计划,实施采购或通过招投标采购,鼓励实施项目绿色建材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5.1.2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将满足《新区需求标准》、绿色建筑星级要求和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要求作为实质性条件,采购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

5.1.3 通过雄安新区集中采购区块链系统实现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全过程、全数字化管控。推进落实平台的建材采购、运输、使用全过程可溯源、可查询,构建完整的绿色建材供应链。

5.2 项目采购

5.2.1采购文件中应要求绿色建材供应商提供以下证明性文件之一作为核实依据:

1符合《新区需求标准》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评价)证书或绿色产品认证证书;

2符合《新区需求标准》中绿色建材相关指标要求的检测报告。 

5.2.2对于尚未纳入《新区需求标准》的产品种类,鼓励采购人采购通过获得绿色建材产品或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绿色建材产品。

5.2.3 财政部门对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进行管理。探索实施部分通用类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定期归集采购人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采购。对集中采购的绿色建材实施财政预算管理,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预算编制相关绿色建材的预算,执行集中采购计划。 续建项目执行绿色建材集中采购,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进行协商修订补充施工合同。

5.2.4建设单位通过“雄安新区集中采购区块链系统”“全国绿色建材认证(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采购的具有相关认证(评价)证书的产品,可直接计入应用比例;通过其他途径采购的绿色建材,需提供5.2.1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性文件和平台的产品区块链存证报告, 方可计入应用比例。对于应用比例不达标的实施项目,由采购人落实整改,涉及概算变更调整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5.3 招标投标

5.3.1招标人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根据不同的招标类型,如设计、施工或EPC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文件和拟定合同中,需明确相应的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建设要求及绿色建材采购(招标)要求;

2工程建设要求和材料性能符合《新区需求标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专篇》及碳排放的相关要求”应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以醒目方式进行标识;且在废标条件中作相应载明;

3在拟定合同范本中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并将符合《新区需求标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专篇》及碳排放相关要求作为实质性条款。

4 在拟定合同范本中应明确绿色建材供应商需在平台进行登记并出具发货信息。

5.3.2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纳入《新区需求标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专篇》的相关要求,明确集中采购绿色建材作为甲供材料纳入政府采购,施工图预算原则上应符合现行计价依据,无定额可套部分对应的绿色建材价格的组价应科学、合理(包含施工损耗、税金、安装费、采购保管费及总承包配套费计取标准等)。

5.3.3 实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和设备材料在招标文件公示前,应将招标文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针对招标文件中绿色建材和集中采购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项目招标活动。合同需在招标结果公示后的30日内签订,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3.4实施项目的设计、施工或 EPC 工程总承包招标使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评审,绿色建材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需作为单项评审因素列入。对EPC总承包工程项目,应将《实施项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专篇》的编制作为技术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递交包含相关内容的标书。

5.3.5 为保证实施项目的进度要求,在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改发部门项目登记赋码后,资料不全而确需先行办理招标手续的,在招标人提交对后续招标投标无实质性影响的风险承诺书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可予以容缺受理。

5.3.6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拟定合同中约定的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相关条款进行删减、修改。

6  

6.1 一般规定

6.1.1 建设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监管,积极探索创新施工现场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产品,必要时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使用平台对实施项目的绿色建材相关内容进行抽检。

6.1.2 采购人应作为实施项目的首要责任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指定专职人员并明确其绿色建材采购及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

6.1.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新区需求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建材供应商等参与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履约验收。

6.1.4建设单位应严格绿色建材的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检测委托合同由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签订,否则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6.1.5 施工单位应使用平台做好绿色建材的进场验收和施工领料管理。 管理内容应包含库存量、材料名、产品分类,签收人,签收日期、跟踪单号、领料人等,详见附录9。

6.1.6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做好绿色建材的进场扫码验收工作,并做好电子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能用 于工程现场。

6.2施工实施要求

6.2.1实施项目应加强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材料采购、现场施工过程与碳排放管理,确保符合实施项目验收标准,实施实施项目全过程绿色建造。

6.2.2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明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试点工作专项负责人。

6.2.3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责任主体单位,分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与安装三个阶段开展自查自纠,宜结合相应阶段的验收环节进行;重点检查该阶段应完成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内容是否已按设计文件实施,并满足《新区需求标准》要求,且应形成书面文件。

6.2.4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设计文件涉及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内容有不明确或错漏之处,须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由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原节能评估单位及图审单位进行审批。

6.3绿色建材实施要求

6.3.1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做好绿色建材的进场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现场。

6.3.2施工阶段应采用平台,实现绿色建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 证、数据不可篡改、责任可追究”的监管目标。

6.3.3 原则上绿色建材、构配件及设备设施的绿色性能指标在设计变更中不得降低。若绿色建材、构配件或设备的种类确需变更,当涉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级评分规则时,一律视为重大变更。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变更或对施工变更确认时,应明确说明是否属于重大变更。

7  

7.1 一般规定

7.1.1 实施项目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性能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

7.1.2 检测机构应具有《新区需求标准》所包含的绿色建材产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资质认定(CMA)资质,具备《新区需求标准》适用范围内绿色建材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实验室认可(CNAS)资质优先。

7.2 进场验收和复验

7.2.1绿色建材进场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相关指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和平台出具的溯源跟踪单,其中相关指标检验(检测)报告需完整描述受检绿色建材的委托人名称及地址、制造商名称及地址、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产品描述、型号、规格,检验报告应给出《新区需求标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专篇》相应指标要求的测试结果,并明确是否达到其相应的指标要求。

7.2.2绿色建材进场后应按要求进行复验,复验样品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及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

7.2.3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仅提供检测报告(未提供绿色建材认证证书) 的建材产品,要适当提高进场抽检的频次和数量。

7.2.4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应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且应保证取样和送检的真实性。

8  

8.1  一般规定

8.1.1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参建各方应进行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核算、装配率核算、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核算和绿色建材减碳量核算。

8.1.2采购人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加强履约验收,履约验收实施由采购人负责制。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需成立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核算报告、装配率核算报告、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核算分析报告、绿色建材应用减碳量报告,报告重点内容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单位履约情况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专项验收篇章和证明材料,验收结论性意见等。

8.1.3 绿色建材专项验收可结合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能进一步开展竣工验收阶段的其他后续工作。

8.1.4财政部门加强全过程工程咨询结决算的审查管理。集中采购绿色建材资金根据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向采购人结算。对于未按规定使用绿色建材、应用批量集采结果,绿色建筑星级不达标等情况的项目, 暂缓或暂停项目工程款结算,督促整改。

8.2 绿色建材专项验收

8.2.1 绿色建材专项验收应包含施工合同中关于绿色建材的所有约定内容,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所有绿色建材的相关内容。

8.2.2 绿色建材专项验收除应满足平台填报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的关于绿色建材全部内容的验收报告,应自评合格并经监理单位见证;

2 实施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材相关内容的专项资料档案及其他所应资料完整;

3 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实施项目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应合格。

9 信息采集

9.1 一般规定

9.1.1 为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提供建材供货的材料商,经销商、销售商应进行企业及产品的信息数据登记,所登记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

9.1.2建材企业统一通过平台进行注册登记。

9.2 登记要求

9.2.1 建材供货企业应提交产品的碳足迹或单位产品碳排放报告,不符合雄安新区碳排放准入要求的建材产品,应通过新区碳排放管理部门购买碳汇进行碳补偿达标;

9.2.2符合绿色建材认证范围的,应提供绿色建材认证证书;

9.2.3 符合《新区需求标准》的建材,应提供具备认定 (CMA)   资质的检验检测报告。

9.2.4建材企业应在平台注册、创建企业账户和碳资产账户并维护企业基本信息。

9.2.5平台登记内容应包括产品基本信息、建材产品碳排放相关数据或碳足迹报告、企业及产品资质材料、产品检验报告与技术参数,详见附录10。

9.2.6建材企业在供货时应提供平台生成的发货溯源码,与货物一同交付项目收验货人,并由收验货人扫码完成入场登记。

附件下载:

标签:雄安新区河北省 上一篇: 下一篇:
展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