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监认证〔2019〕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鼓励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中的产品,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装配式建筑等项目中率先采用绿色建材。
特别提示:以下内容适用于企业申请登记入驻“全国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若企业申请入驻各地方省/市数据库时,需符合各地方省/市数据库的管理要求。
登记说明
(一)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是全行业、全品类建材产品采信应用数据库,接收全部品类建材、部品申报入库。符合绿色建材要求的产品标记为绿色建材,可纳入建设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中,尚不满足绿色建材认定条件的建材产品可先行登记入库,并在具备相关资质时及时补充登记。
本文所指绿色建材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材产品:
- 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评价证书;
- 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
- 提供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需求标准》)相关指标要求的绿色建材检测报告;
- 提供符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的相关检测报告,并依据认监委发布的《自我声明实施规则》(CNCA-00C-008:2019)提供符合性自我声明。
以下尚不满足绿色建材认定条件的建材产品可先行登记入库,并在具备相关资质时及时补充登记。
- 尚未取得上述资质材料的建材产品;
- 未在《需求标准》中有明确指标规定的产品;
- 尚未发布《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的建材产品;
(二)建材产品登记后,应及时按照各城市的具体要求,继续在城市级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入库申报(已经提交的资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并接受城市住建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便参与地方城市的政府采购等活动,审核通过后平台动态发布绿色建材产品信息。
(三)办理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登记方法
(四)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团体等标准的建筑材料,取得有效期内产品型式检测报告的建材产品予以登记。其中符合绿色建材认定条件的建材产品可登记为绿色建材,暂不符合绿色建材认定条件的建材产品可先行登记,并在具备相关资质时及时补充登记;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无产品标准及应用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
- 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淘汰类的,列入住建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实施过程中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 在“信用中国”有不良记录的。
(六)根据政策和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登记材料清单。
(七)鼓励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信息登记。
(八)鼓励低碳建材生产企业进行信息登记。
登记流程
(九)办理登记企业应为建材生产厂家,登录“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网址 https://www.lsjccx.org.cn)或各城市“绿色建材采信应用与数据监管服务平台”(网址 https://<城市>.shuzijiancai.com )填报申请资料;
(十)办理入库登记需填报以下申请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性。
- 建材产品信息
- 工商应用执照
- 法人代表身份信息
- 《企业承诺书》
- 有限期内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 绿色建材认证(评价)证书和相关第三方检测报告
- 符合规定要求的排污(许可)证明资料
- 企业标准(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供)
登记管理
(十一)绿色建材产品登记信息有效期内,因所登记信息(申请单位名称、法人、联系方式、品种规格、等级等主要信息)发生变化或登记要件的时效(工商营业执照年检、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及相关认定文件的有效期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前述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十二)办理登记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其相应的登记,整改完成后恢复登记。
- 产品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 产品监督抽检不符合《需求标准》的;
-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或登记要件时效失效,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 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有效整改的;
- 生产应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或通报的;
(十三)办理登记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相应的登记,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信息登记手续。
- 伪造虚假证明资料骗取登记的;
- 允许他人冒用本企业已登记信息登记的;
- 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有生产应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 违反《企业承诺书》内容的。
登记使用
(十四)“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及“绿色建材采信应用与数据监管服务平台” 将定期动态发布绿色建材产品信息。
(十五)建设项目采购人依据产品信息采购产品,并进行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建筑碳排放量和减碳量计算等。
监督检查
(十六)登记信息实施动态监管,加强部门联动,检查结果纳入诚信记录,定期通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抄报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