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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材产品采信和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材产品采信和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材产品采信和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分类:西宁市 青海省 105

青建科〔2022〕143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材认证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青建科〔2021〕96号)和《关于成立青海省绿色建材产品工作组的通知》(青市监认证〔2020〕205号)要求,为抓好我省绿色建材产品采信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绿色建材行业健康发展,助力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责任

(一)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绿色建材产品的采信和推广应用进行监督,承担在我省取得认证(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产品审核入库和对相应企业、认证结果的动态管理工作,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绿色建材采信和推广应用工作。

(二)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落实《青海省绿色建材认证推广应用方案》要求,牵头制定具体推广应用政策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抓好绿色建材采信和推广应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上报采信和应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二、规范绿色建材采信和推广应用管理

(一)纳入信息管理平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我省取得绿色建材认证证书的产品,经审核纳入“全国绿色建材认证(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并通过官方网站适时发布《青海省绿色建材认证标识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开。

(二)纳入相应信用管理体系。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绿色建材应用占比纳入《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达到应用占比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给予相应信用加分,作为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动态监督检查、政策扶持、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现差别化动态管理。

(三)加强退出管理。我省通过认证(评价)的绿色建材产品除到有效期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从“全国绿色建材认证(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中清除:

1.认证机构以虚假等不正当手段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

2.生产企业以虚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

3.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产品性能与认证时性能不相符,以次充好的;

4.因认证标识产品出现影响工程建设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5.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清除的情形。

退出程序:对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产品的问题线索,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后,逐级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公示(5个工作日),从“全国绿色建材认证(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中清除,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发现在我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有违规行为线索的认证机构,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并处理。

(四)建立推广应用机制。各地要确定具体部门承担绿色建材采信和推广应用工作,每半年要研究一次推进工作情况,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要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装配式建筑等项目中推广使用《青海省绿色建材认证标识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断提高我省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清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我省“一优两高”战略和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要求的具体实践,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行动路径,也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的主要途径。各地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采信和推广应用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本地区发展绿色建材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绿色建材产品在工程中应用的监督管理,履行好监管职责,要利用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相关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不良记录纳入相关市场信用体系。同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增加监管频次,规范绿色建材应用行为,促进绿色建材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大宣贯力度。结合培训、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活动,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等媒体,有计划、多形式的组织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等相关政策解读,组织相关企业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材、“四新”技术产品等现场展示和推介活动,及时介绍“新”“绿”产品性能优势,努力提高绿色建材产品的知晓率和受众面,促进推广应用工作。

请各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上报我厅。

联系人:李富民

联系电话:0971-6117254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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